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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5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66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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