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小,593,2009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4,136元,及其中新台幣72,947元自民國98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