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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6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6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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