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連帶保證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彭月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連帶保證人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捌萬元整,上開金額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
給付方式:被告當庭給付現金肆萬元,並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訛;
另於民國98年7月20日前給付肆萬元,如逾期不履行則由被告之父親即連帶保證人乙○○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撤回對被告甲○○過失傷害罪之告訴(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06號) 。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彭月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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