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小調,205,2009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205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兼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己○○
被 告 戊○○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20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己○○
被 告
代 理 人 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拋棄對被告等之民事賠償請求權。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甲○○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己○○ 被 告 代 理 人 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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