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小調,44,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44號
原 告 乙○○
樓之3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正。給付方式:被告願於98年3月6日給付原告伍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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