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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9,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370元,尚欠新台幣1,460元未繳納,上訴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460元、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應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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