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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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