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簡,558,2010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58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3日下午14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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