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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8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願自民國98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之30日給付壹仟壹佰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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