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補,25,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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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補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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