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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金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金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 戊○○
理人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伍佰陸拾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已先給付喪葬費、人壽保險理賠金及勞工保險局死亡給付共計貳佰零叁萬玖仟柒佰伍拾元,餘額叁佰伍拾陸萬貳佰伍拾元被告當場開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票號AT0000000號,發票日98年4月2日面額叁佰伍拾陸萬零貳佰伍拾元支票乙張交原告丙○○收受。
二、被告同意原告取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存字第1998號、1999 號及2000號擔保金各拾萬元、貳拾萬元、貳拾萬元。
三、支票經兌現後,原告同意撤回97年裁全3907號、執全1768號假扣押執行,並不追究被告等之刑事責任。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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