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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2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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