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9,彰小,491,2010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91號
原 告 漢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瑞
訴訟代理人 王申壬
被 告 黃文欽(即錦發浪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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