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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4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張調舜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之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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