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9,彰小,554,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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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54號
原 告 謝文明
被 告 黃溪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54號損害賠償事件(幫助詐欺罪之

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本庭),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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