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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小調字第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調字第4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拋棄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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