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9,彰簡,220,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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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簡字第2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9,850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代償之消費款,其於訴狀送達後,變更為依民法第311條、第312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償之消費款。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4月至5月間在原告所擔任現場幹部之麗都KTV酒店消費,自98年4月1日起陸續簽發如附表1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本票12張及附表2所示支票3張用以支付消費款共新台幣(下同)289,850元,詎被告並未清償。

而原告服務之麗都KTV酒店為避免顧客消費卻無清償能力,規定如顧客消費款項未依約清償,負責幹部應先行代顧客負清償責任。

麗都KTV酒店依公司內部規定,向原告請求代為給付被告消費款,原告因此代償289,850元。

爰依民法第311條、第312條等規定(擇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幹部守則等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認為真實。

按借款時在場之中人雖非保證人,但約明該中人有催收借款之責任者,就借款之返還非無利害關係,如該中人清償此項債務,即有民法第312條之權利(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54號判例意旨)。

本件原告為被告前往消費酒店之幹部,有負責向被告收取消費款項之責任,被告如未清償,原告依內部規定,應代墊消費款,則依上開說明,應認原告係屬於民法第312條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人,故原告在上述清償限度內,已取得債權人即麗都KTV酒店對於被告之消費債權。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9,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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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面    額  │票     號 │
├──┼──────┼─────┼─────┤
│  1 │98年4月1日  │31,000元  │EF29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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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4月3日  │15,000元  │EF289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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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8年4月6日  │10,600元  │EF288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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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4月10日 │ 6,000元  │EF28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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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8年4月11日 │19,000元  │EF289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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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8年4月15日 │10,600元  │EF29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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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8年4月23日 │ 5,300元  │EF29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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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8年4月29日 │ 8,950元  │EF29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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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8年5月1日  │ 6,200元  │EF292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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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8年5月8日  │ 8,600元  │EF29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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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8年5月13日 │13,900元  │EF29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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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8年5月15日 │ 6,700元  │EF293240  │
└──┴──────┴─────┴─────┘
附表2
┌──┬──────┬────┬──────┬────┐
│編號│發  票  日  │面    額│提  示  日  │票   號 │
├──┼──────┼────┼──────┼────┤
│ 1  │98年5月29日 │31,000元│98年6月1日  │A0000000│
├──┼──────┼────┼──────┼────┤
│ 2  │98年6月15日 │31,000元│98年6月15日 │A0000000│
├──┼──────┼────┼──────┼────┤
│ 3  │98年7月15日 │66,000元│98年7月15日 │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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