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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黃福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松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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