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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1,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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