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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4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蔡慶欣
被 告 楊振承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王敏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振承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元。
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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