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9,彰簡,552,2011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簡字第552號
原 告 黃郁婷
被 告 楊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1,400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6年4月15日招組會期自96年4月15日起至98年4月15日止、採內標制、每會新台幣(下同)10,000元、會員連會首共25會之合會,原告參加1會,因最後只剩原告與訴外人黃麗淑未標得,被告即表示最後2會由原告與黃麗淑得標,惟被告僅給付部分會款,尚欠111,400元未給付。

㈡又被告於97年4月15日招組會期自97年4月15日起至100年3月15日止、採內標制、每會10,000元、會員連會首共36會之合會,原告以自己及訴外人陳天意名義共參加2會,繳至第13會,均為未標活會,詎被告於98年4月15日起即捲款而逃,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依民法規定已全部到期,被告尚欠原告上開合會會款260,000元未給付。

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會款371,400元及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

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民法第709條之7第1、2項及第709條之9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會單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1,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