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9,彰簡,553,2011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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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黃勝敏
蔡鈴珍
林海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采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0,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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