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9,彰簡,567,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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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簡字第567號
原 告 黃國豪
被 告 揚昇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簡字第56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萬2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間向訴外人協慶汽車莊文星購買中古車輛,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8萬2000元,於99年11月19日以語音轉匯方式,然卻因一時疏失錯誤,竟將上開金額轉入被告之安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

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又恐被告拒不返還或不作為,原告業已聲請假扣押執行被告之上開銀行帳戶,爰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2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執清字第628號假扣押執行命令、語音約定轉帳查詢、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汽車買賣合約書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向安泰商業銀行員林查證屬實。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匯錯款項18萬200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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