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9,彰簡救,2,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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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溫麗容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相 對 人 林少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99年度彰簡字第9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為證。

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歸戶財產,聲請人除薪資所得新台幣(下同)815元,雖另有價值276,680元之土地,惟該土地現遭相對人實施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中,此業經本院調取99 年度司執字第261號清償票款執行卷宗查。

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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