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2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甲○○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正。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列甲○○之繼承人為被告,未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命補其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