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0,彰小,178,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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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178號
原 告 黃騰輝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聯強電信坤虹店之正式名稱,及補正被告聯強電信坤虹店、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瑞典商索尼愛立信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爰裁定命原告補正,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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