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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被 告 粘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1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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