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0,彰小調,96,2011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小調字第96號
原 告 黃任慶
被 告 鄭裕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調字第9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黃任慶
被 告 鄭裕原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當場向原告道歉。原告拋棄對被告之民事賠償請求權。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黃任慶 被 告 鄭裕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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