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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吳月娥
被 告 吳憲昌
被 告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義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賴承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吳月娥
被 告 吳憲昌
被告代理 賴承憲
人兼第三
人代理人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元正(含強制及第三責任險)。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壹拾萬元,另參萬元被告願於100年2月21日及同年3月21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另肆拾伍萬元第三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於100年2月底前乙次給付,第三人如不為給付,被告願負責給付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吳月娥 被 告 吳憲昌 被告代理 賴承憲 人兼第三 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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