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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林川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奧爾傳媒有限公司間號返還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整。本件聲請調解金額為11萬4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整應徵收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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