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小,93,2012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9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被 告 周坤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潭子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