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簡聲,20,201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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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錫聰
相 對 人 王智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國(下同)101年度司執字第2470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之動產即GYAMMY電子琴GM-500及GYAMMY電子琴GM-800各乙台,均為聲請人所有,非屬執行債務人莊媄涵所有,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已定於101年9月6日拍賣聲請人所有上開動產,一旦被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

惟裁定停止執行,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

如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無從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又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第三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同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20號民事判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470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固經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彰簡字第3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惟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之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 101年9月6日拍賣期日依法進行拍賣程序,因無人應買,但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聲明願意承受,並以債權抵繳價金,而交相對人承受,有該強制執行事件卷宗足稽,揆諸上揭說明,該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於101年9月6日終結, 該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自無從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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