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司彰調,369,2012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林川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奧爾傳媒有限公司間號返還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整。本件聲請調解金額為11萬4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整應徵收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西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