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小,305,2012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台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炎山
訴訟代理人 張亞強
被 告 陳國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貳佰元自民國101年7月12日起、其中新台幣貳仟肆佰元自民國101年10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 執 事 項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彰化市○○路328巷115號房屋,自民國100年5月起至101年8月止,共積欠原告8期(1期2個月)、每期新台幣(下同)1,200元之管理費,共計9,600元,迄今均未繳交,明顯違反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住戶規約規定,並無視法令存在,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

原告起訴時係請求100年5月起至101年4月止之管理費7,200元及法定利息,嗣於101年9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時,擴張請求101年5月至8月之管理費,即2期2,400元及法定利息等情。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要 領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