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68號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榮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