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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王子瑞舞團
法定代理人 王詩芸
相 對 人 林慧君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9年間與原告簽訂王子瑞舞團師資合約,約定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相對人因違反契約第三條約定應賠償聲請人新台幣5萬元。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政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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