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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簡字第175號
原 告 蔡孟學
被 告 張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01年司票字第151號本票裁定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07元,餘新台幣1,453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3日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6、每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本票16張(下稱系爭本票),金額共計16萬元,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於自主意識下簽發,兩造於99年間確實有金錢借貸事實存在,原告共向被告借貸2次,第1次借貸金額5萬元,第2次借貸10萬元共計15萬元。
嗣原告於100年1月間經被告友人出面協調應還款金額為20萬元,每月攤還1萬元,並要求原告簽發每張面額1萬元之商業本票共計20張(含系爭16紙本票在內),原告於100年2月至同年9月已按月償還8期,金額共計8萬元,償還方式皆由被告友人約定地點或交其熟識店家或匯款至被告友人帳戶內,且雙方另有還款協議書,嗣因原告於100年10月4日因案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押禁見,於101年3月5日交保,期間無法依雙方約定還款,也遺失與被告及其友人連絡方式,原告已還被告8萬元,尚欠12萬元,原告匯款後沒有拿回本票,被告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1號)時,所為之事實陳述不實,導致本院未察,竟准予強制執行,有害原告之權益,為此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等情。
並聲明:㈠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100年1月3日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原告向被告借款20萬元,一次開20張本票交予被告,約定1個月還1萬元,被告就返還1張本票,原告僅清償6萬元,被告尚持有系爭16張本票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㈠原告先主張向被告借貸2 次,第1次借貸金額5萬元,第2次借貸10萬元共計15萬元,後又稱雙方協調還款金額為20萬元,每月攤還1萬元,並開立20張本票給被告,是原告如僅向被告借款15萬元,其何須開立20張本票,並約定按月攤還1萬元,同意還款20萬元,是被告辯稱原告係向其借款20萬元自屬可採。
㈡又按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票據之真正,並不爭執,而主張票款已因清償抵銷等原因而消滅者,則舉證責任應由發票人負之。
查原告主張其已清償借款8萬元,被告則僅承認原告已清償6萬元,故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就被告自認之部分可認僅餘14萬元,至於原告主張其僅餘12萬元未清償之事即應負舉證責任,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況被告仍持有原告所開立之16張本票,故原告主張其已清償8萬元,被告對其之本票債權僅為12萬元,礙難採信;
惟因被告對原告僅有14萬元之本票債權已如前述,是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16紙本票中之2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且依本票票號之順序以觀,應以票據號碼較少者為優先開立,是應認附表所示編號1、2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至其餘部分之本票債權原告亦主張不存在,即屬無據。
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本院101年司票字第151號本票裁定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2紙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面 額│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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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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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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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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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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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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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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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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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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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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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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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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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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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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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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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
│ 16 │100年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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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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