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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97號
原 告 陳志忠
被 告 勤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交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名稱、營業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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