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簡,89,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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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簡字第89號
原 告 黃鐵男
被 告 黃火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彰簡字第8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5,4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0元。」

, 核其性質係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 (下稱系爭借款),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原告,而原告先後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及同年月28日分別交付200,000元、250,000元予被告,惟被告並未如期清償,嗣原告於100年12月16日將系爭支票提示付款時, 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

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0元。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係因被告先前欲向原告借款,而原告要求被告先簽發支票,嗣後原告並未將款項交付被告,被告曾向原告催討返還系爭支票無著,方使支票退票, 故被告並無積欠原告系爭450,000元借款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系爭450,000元借款, 並由被告簽發系爭支票交付原告,惟被告未如期清償借款之事實,固據原告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憑,然被告否認有借得系爭450,000元借款,並以前詞置辯。

㈡按依票據法第10條之規定,票據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

又支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要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上段規定自明。

上訴人主張,系爭支票係被上訴人因借款而直接簽交上訴人,但被上訴人否認有收到借款,而消費借貸,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民法第475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就交付借款之事實,既不能舉證,支票復不足為業已交付金錢之證明,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票款,被上訴人非不得以此直接抗辯事由,對抗上訴人。

此有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又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惟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

㈢本件原告主張其係因借款予被告而直接收受系爭支票,被告雖不否認有簽發系爭支票交付原告之事實,惟否認原告有交付系爭借款予被告而提出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之抗辯,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對於已交付借款及消費借貸關係有效成立之積極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

然原告就已交付系爭借款及消費借貸關係有效成立之積極事實迄未能舉證加予證明,按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難信為真實。

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系爭450,000元借款,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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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發票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付    款    人 │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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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黃火城  │100年2月15日  │200,000元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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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黃火城  │100年2月28日  │250,000元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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