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1,彰簡調,32,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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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調字第32號
法定代理人 廖速璋
兼法定代理 林慶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其取得智慧財產局於98年12月11日發給第M370548號新型專利證書(綁固式自行車裝置新型專利),相對人等侵害其專利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84條、第85條第1項第2款、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相對人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

惟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相對人等同意聲請人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矧相對人等均具狀提出管轄錯誤之答辯,並聲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兩造間並無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灼然已甚,故本院應無管轄權。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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