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18號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木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