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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訴字第6號
原 告 黃廷輝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佑霖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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