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2,彰小,462,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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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46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被 告 黃靖媛即黃素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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