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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合鑫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澤涼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鏗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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