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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550號
原 告 林愛妃
林月桃
吳林梨鴛
梁哉騰
兼上四人共 洪議雄
同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世才
林亮宏
林孟坤
林介民
林亮暉即林亮名
林世賢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世才、林亮宏、林孟坤、林介民、林亮暉即林亮名、林世賢、林淑華應就被被繼承人林瑞呈所有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世才、林亮宏、林孟坤、林介民、林亮暉即林亮名、林世賢、林淑華應將原告洪議雄、林愛妃、梁哉騰、林月桃、吳林梨鴛等分別所有前項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於102年5月15日分別以彰化地政事務所如附表所示字號及金額所設定之抵押權均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林世才、林亮宏、林孟坤、林介民、林亮暉即林亮名、林世賢、林淑華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亮宏、林介民、林亮暉即林亮名、林世賢、林淑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林瑞呈對原告等人就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分割共有物判決得向原告請求補償金,於分割登記時就原告所有之土地為如附表所示法定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設定字號分別為:102年彰資字第062165、062166、062167、062168、062169號(下稱系爭抵押權),查抵押權人林瑞呈於民國102年1月14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按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被告依法應共同承受系爭土地之法定抵押權,又按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塗銷抵押權登記為處分行為,須先繼承登記後,始得准許塗銷,如不辦繼承登記,改為繼承人名義,土地登記簿上抵押權人之名義即不連續,為土地登記簿之連續性,此同時提起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
又查原告等於102年9月有寄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林瑞呈之繼承人)領取補償金,惟被告置之不理,查被告兄弟間內部不和,曾於102年10月中旬以電話告知原告要去辦理塗銷,惟迄今仍未辦理,領取期限已逾期,原告等依法至管轄法院提存補償金額(本院102年度存字第878、880、881、882、883號),現原告等對被告已未積欠補償金,詎被告不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以致原告等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就林瑞呈所遺坐落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情。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林世才、林孟坤部分: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林亮宏一直不提出印鑑證明,所以被告沒辦法領補償金,被告有向財政部、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證明等語。
㈡被告林亮宏部分:其並未拒絕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法定抵押權,原告起訴請求無理由。
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1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於起訴狀三稱:「原告等通知被告(林瑞呈之繼承人)領取補償金,被告等置之不理,領取期限已逾,原告等依法至管轄法院提存補償金額,現原告等對被告已無補償金之積欠,詎被告不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以致原告等土地無法有效利用」云云,惟本件被繼承人林瑞呈因101年9月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分割共有物取得分割後所生金錢補償之擔保即對原告等人就坐落系爭土地有法定抵押權之設定,被繼承人林瑞呈於102年1月14日死亡,繼承人即被告因繼承關係取得前揭法定抵押權設定之公同共有權,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原告等雖於102年9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惟尚未讓被告等辦理繼承登記即於102年10月21日提起訴訟,其並未拒絕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法定抵押權,是原告起訴請求顯有浪費司法資源而無理由等語置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權狀、存證信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林世才、林孟坤、林亮宏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查被告等迄未就被繼承人林瑞呈對於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且系爭補償金為被告等所有之公同共有債權,如欲領取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為之,然被告已自承繼承人之一即被告林亮宏不願提出印鑑章,故無法辦理補償金之領取,因此被告顯有受領遲延之情事無訛,原告於催告被告等逾期未領取後,將補償金提存於法院以代提出,自於法有據,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等已無系爭土地抵押權所設定擔保之債權存在,堪信為真
五、按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一般抵押權之設定須有擔保之債權存在始可,除設定當時特別載明對將來發生之債權亦在擔保之列,亦可認與從屬性無違,有效成立,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又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債權而存在,一般抵押權於債權消滅或不存在時,即歸於消滅。
查被告對原告等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則抵押權即失所附麗,因此抵押人即原告等請求被告等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如附表所示字號及金額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洵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就被繼承人林瑞呈所有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應將原告洪議雄、林愛妃、梁哉騰、林月桃、吳林梨鴛等分別所有如附表所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於102年5月15日分別以彰化地政事務所如附表所示字號及金額所設定之抵押權均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被告應塗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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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抵 押│設定字│抵押權│債務人│擔保債│擔保債權│權利範圍│登記│備註 │
│ │標 的│號 │人 │即所有│權比例│總金額(│ │次序│ │
│ │ │ │ │權人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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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102年 │林瑞呈│洪議雄│1575分│1,575元 │978400分│0121│擔保民國│
│ 1 │秀水鄉│彰資字│ │ │之92 │ │之1428 │ │101年9月│
│ │曾厝段│第0621│ │ │ │ │ │ │3日99年 │
│ │280地 │65號 │ │ │ │ │ │ │度訴字第│
│ │號 ├───┼───┼───┼───┼────┼────┼──┤840號判 │
│ │ │102年 │同上 │吳林梨│6801分│6,801元 │978400分│0132│決共有物│
│ │ │彰資字│ │鴛 │之399 │ │之6078 │ │分割所生│
│ │ │第0621│ │ │ │ │ │ │之金錢補│
│ │ │66號 │ │ │ │ │ │ │償 │
│ │ ├───┼───┼───┼───┼────┼────┼──┤ │
│ │ │102年 │同上 │林愛妃│11531 │11,531元│978400分│0119│ │
│ │ │彰資字│ │ │分之 │ │之10307 │ │ │
│ │ │第0621│ │ │676 │ │ │ │ │
│ │ │67號 │ │ │ │ │ │ │ │
│ │ ├───┼───┼───┼───┼────┼────┼──┤ │
│ │ │102年 │同上 │梁哉騰│13000 │13,000元│978400分│0134│ │
│ │ │彰資字│ │ │分之 │ │之11551 │ │ │
│ │ │第0621│ │ │762 │ │ │ │ │
│ │ │68號 │ │ │ │ │ │ │ │
│ │ ├───┼───┼───┼───┼────┼────┼──┤ │
│ │ │102年 │同上 │林月桃│15362 │15,362元│978400分│0129│ │
│ │ │彰資字│ │ │分之 │ │之13691 │ │ │
│ │ │第0621│ │ │901 │ │ │ │ │
│ │ │69號 │ │ │ │ │ │ │ │
├──┼───┼───┼───┼───┼───┼────┼────┼──┤ │
│ │彰化縣│102年 │同上 │洪議雄│1575分│1,575元 │43055分 │0098│ │
│ 2 │秀水鄉│彰資字│ │ │之92 │ │之1428 │ │ │
│ │曾厝段│第0621│ │ │ │ │ │ │ │
│ │280之2│65號 │ │ │ │ │ │ │ │
│ │4地號 ├───┼───┼───┼───┼────┼────┼──┤ │
│ │ │102年 │同上 │吳林梨│6801分│6,801元 │43055分 │0099│ │
│ │ │彰資字│ │鴛 │之399 │ │之6078 │ │ │
│ │ │第0621│ │ │ │ │ │ │ │
│ │ │66號 │ │ │ │ │ │ │ │
│ │ ├───┼───┼───┼───┼────┼────┼──┤ │
│ │ │102年 │同上 │林愛妃│11531 │11,531元│43055分 │0100│ │
│ │ │彰資字│ │ │分之 │ │之10307 │ │ │
│ │ │第0621│ │ │676 │ │ │ │ │
│ │ │67號 │ │ │ │ │ │ │ │
│ │ ├───┼───┼───┼───┼────┼────┼──┤ │
│ │ │102年 │同上 │梁哉騰│13000 │13,000元│43055分 │0101│ │
│ │ │彰資字│ │ │分之 │ │之11551 │ │ │
│ │ │第0621│ │ │762 │ │ │ │ │
│ │ │68號 │ │ │ │ │ │ │ │
│ │ ├───┼───┼───┼───┼────┼────┼──┤ │
│ │ │102年 │同上 │林月桃│15362 │15,362元│43055分 │0102│ │
│ │ │彰資字│ │ │分之 │ │之13691 │ │ │
│ │ │第0621│ │ │901 │ │ │ │ │
│ │ │69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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