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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亮
訴訟代理人 李英正
被 告 何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訂之租用營業小客車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計程車牌照、給付行費及違規罰緩,而依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第六條所載,倘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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