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62號
上訴人 許績隆
即被告 許龍威
許益軒
許樺軒
許績榮
許雅惠
許瑞文
許毓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偉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6,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