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3,彰簡,204,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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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204號
原 告 林忠城
被 告 楊文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10樓號,此有原告起訴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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