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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218號
原 告 林錦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擴張其聲明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000元(原請求金額為30,000元), 就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該擴張請求應徵之裁判費為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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